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第五条 支持技术产品(服务)“走出去”。
(一)支持内容
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深化拓展与世界先进创新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国(境)外应用场景促进本市技术产品迭代,支持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创新成果“走出去”。
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较长的时期内(如5年以上),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不同程度地呈现整体扩张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企业。
科技领军企业是指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愿景使命和科技创新战略,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方面取得明显优势,能够引领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产业标准、发明专利、自主品牌等方面居于同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
1.技术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技术产品(服务)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适用性,或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或在科技部门设立的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对于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国际技术认证、人员交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1.对上一年度国(境)外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产品(服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上一年度国(境)外销售额达到5000万(含)至1亿元且同比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产品(服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国(境)外应用且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产品(服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于科技领军企业,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服务支持。
第六条 支持在国(境)外设立科技园区。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落实《北京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国(境)外设立实体化科技园区,通过提供配套设施及服务,促进科技企业集聚,搭建与国内的创新合作渠道。
(二)支持条件
1.在国(境)外建有实体园区,国(境)外园区运营主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
2.园区运营状况良好,聚集国(境)外高端创新资源效果显著。
3.对北京市建设国际合作渠道、集聚国际创新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园区的运营管理。
1.对场地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科技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达到70%(含)以上,北京市入驻企业或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10家的园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场地面积1万(含)至3万平方米,入驻科技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达到50%(含)以上,北京市入驻企业或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5家的园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在国(境)外设立孵化平台。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国(境)外设立孵化平台,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初创企业成长。
(二)支持条件
1.在国(境)外建有实体孵化平台,平台运营主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
2.平台运营状况良好,聚集国(境)外创新资源效果显著。
3.对北京市集聚国际创新资源、营造国际创新生态起到积极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平台的运营管理。
1.对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25家)的孵化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场地面积1000(含)至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10家)的孵化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通过国(境)外研发布局,把握世界前沿技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支持条件
1.国(境)外研发中心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
2.研发成果具有前瞻性及引导性,对国内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
3.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起到显著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运营管理及研发投入。
1.对三年内获得3个(含)以上国际发明专利、对国内技术产品提升产生重大作用的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三年内获得1至3个国际发明专利、对国内技术产品提升产生积极作用的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对国内技术产品提升产生一定作用的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节 集聚国际创新资源
第九条 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
(一)支持内容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机构,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开放创新平台两类。研发创新中心是指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承担区域或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的研发中心;开放创新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支持主要业务在国(境)外的投资者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或扩大研发投入(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执行)。
(二)支持条件
1.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2)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2.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2)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3)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4)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在明确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对新设立或扩大研发投入的外资研发中心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人员交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1.对研发创新中心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开放创新平台按照上一年度平台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吸引国际机构在京落地。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研机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期刊等首次在京设立分支机构,运用国际规则吸引国际同行搭建国际交流平台。
(二)支持条件
1.在京拥有实体,运营1年(含)以上。
2.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资源组织调度能力。
3.能够较好融入本市创新生态体系。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1.对于行业高度认可的顶级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研机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期刊,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其他知名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研机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期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提供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介机构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拓展国际技术转移渠道,通过提供技术与市场评估、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推动技术成果、人才团队、国际组织落地和技术产品“走出去”,促进中关村示范区成为承接跨国(境)技术转移的重要目的地和对外辐射源。
(二)支持条件
1.具有国际化会员网络。
2.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
3.推动项目落地或“走出去”成效显著,对北京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技术引进项目已在京注册落地,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技术先进性及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5.“走出去”项目在国(境)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1.对上一年度促成5个(含)以上技术转移项目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上一年度促成3(含)至5个技术转移项目的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上一年度促成1至3个技术转移项目的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支持科研开放共享。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际科技组织构建科技交流合作新模式,扩大创新资源共享、加强软硬件设施共建、开展创新治理研究。
(二)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平台运营管理、人员交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1.对促进科研论文和科学数据汇聚共享的平台建设主体,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面向社会开放自身拥有的科研论文和科学数据的资源开放主体,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学术会议及活动。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品牌性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研讨。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
已被纳入中关村论坛主会期活动和常态化系列活动整体安排,对提升中关村论坛国际化影响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重点国际学术会议
会议成果对凝聚国际共识、共同发起培育大科学计划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3.重点交流活动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集体参加国(境)外知名展览展会、开展重点对接活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事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会议组织、人员交流等。
1.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活动实际总经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重点国际学术会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按照会议实际总经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重点交流活动,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任务实际总经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打造国际学术期刊。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二)支持条件
1.三年内首次被纳入SCI Q1或Q2区(科睿唯安JCR分区)。
2.获得行业内广泛认可。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1.对学术期刊三年内首次被纳入SCI Q1区的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学术期刊三年内首次被纳入SCI Q2区的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对重点产业领域科技企业开展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申请主体应为产业头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派出培训或交流的人员应为企业核心管理或技术人才。
2.培训或交流主题应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立足解决本单位技术研发中关键环节的“瓶颈”问题,且针对性、实效性强。
3.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科技企业等有明确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日程,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6天(含离抵境时间)。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重点产业创新主体的科技人才开展境外培训和国际交流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或任务书
对于事前补助的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
对于事前补助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事项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审核,除“学术会议及活动”支持方向外,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一类支持方向,不予重复支持,且同一单位三年内不予重复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