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创业服务机构、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创新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建设高品质产业承载空间
第五条 支持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加强园区产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提升园区智慧化服务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产业承载空间,促进园区高端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一)支持内容
1.产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围绕特色产业,自建、引进或与园区内企业共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产业服务设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研发、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等专业化服务。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新建或升级共享展厅、路演厅、高品质公共交流空间、政务服务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
3.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园区加快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设施建设,更好满足入驻企业对信息服务的需求。支持采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不断提升园区运营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支持条件
1.园区符合所在区功能定位和规划要求,用地手续合法合规,属于市区重点建设发展的园区。所在区需在空间、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政策。
2.园区发展建设规划明确,产业定位清晰,区位优势明显,具备一定的空间规模和产业承载能力。
3.项目建设内容清晰、目标合理,能够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投资建设能力或专业服务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5.独角兽集聚区项目,所在区已确立建设,并出台专项培育政策;重点引入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引领和支撑高精尖产业发展的独角兽企业。
6.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应由市区联合确立建设,重点引入所属分园重点产业领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技术企业。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额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服务外协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贷款利息等。
第六条 支持改造提升存量空间。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存量空间资源,优化调整低效空间资源,通过“腾笼换鸟”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打造集中连片的科技产业园区。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各类园区、楼宇、厂房等的权属方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展存量空间改造,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空间资源,提升空间综合功能和利用水平。
2.支持市区两级平台公司通过收购、回购、并购重组、整体承租等方式,对存量空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运营,促进空间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3.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存量空间盘活利用的设计、改造、运营等。
(二)支持条件
1.存量空间应符合所在区产业布局和规划要求,改造、改建手续合法合规。
2.存量空间应有明确的改造、利用规划或方案,改造后的空间应主要用于承接企业创新、产业发展等。
3.项目应为近2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4.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存量空间改造提升的投资主体,运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估项目建设规划、资金投入、功能布局、使用效益等情况,按照近2年改造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空间的持续升级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搭建专业平台以及开展运营服务等。
第二节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创业载体
第七条 支持建设标杆型孵化器。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建设和培育标杆型孵化器,促进一流孵化人才牵头组建专业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树立旗帜标杆,引领孵化模式变革,带动园区创新创业生态不断优化提升。
2.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培育优秀硬科技企业,重点促进中心城区的机构引入顶尖科技人才和创业项目,重点促进平原新城的机构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高水平的运营团队。由国内外优秀孵化人才团队牵头设立,核心成员具有跨国公司、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及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从业经验。
(2)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3)开展专业化服务。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化发展等服务,相关服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
(4)具有显著孵化效能。已培育或储备优质硬科技创业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家(个),能够推动企业“升规升强”,能够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促进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2.申报培育优秀硬科技企业支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当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孵化服务成效突出。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根据标杆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分为引领类、培育类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专业孵化人才激励、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
2.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创业服务机构(不含处于标杆型孵化器支持期内的单位)当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的数量及孵化服务成效,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 支持建设一流大学科技园。
(一)支持内容
支持大学科技园加强与大学的联系,完善运营机制,加强团队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支撑未来产业发展。
(二)支持条件
1.紧密依托大学设立,与大学联系紧密,作为大学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合作的重要载体。
2.运营团队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在成果转化项目挖掘与培育、创新创业辅导、技术概念验证、投融资服务、产业资源对接、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校内资源开放等方面能力突出。
3.具有一定规模的空间载体,入驻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带动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上下游企业汇聚,具有较高的产业聚集度,形成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4.持续培育出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并在周边实现落地,有效支撑所在分园产业发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额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服务外协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贷款利息等。
第三节 支持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
第九条 支持专业化园区运营服务机构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专业化机构参与园区运营服务,不断提升园区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运营服务机构创新运营机制,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等机制,建设专业化运营团队,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开展园区管理、产业促进、招商服务等工作,广泛引入产业要素资源,有效提升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效能。
(二)支持条件
1.运营服务机构应聚焦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提供专业服务,服务团队中有较高比例的行业专业背景人员。
2.运营服务机构应与所在区政府、分园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职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绩效目标,或由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引入设立,或由区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出资入股。
3.运营服务机构应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成效显著。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额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服务外协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活动组织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贷款利息等。
第十条 支持企业在园区落地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按照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入驻分园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活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企业规模和竞争力,支撑分园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带动提升分园产业集聚度。
(二)支持条件
1.企业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分园范围内,所在分园需在空间、土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落地企业配套支持。
2.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3.对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获得省市级以上(含)科技创新大赛奖项的企业,以及由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等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企业等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未来发展潜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后续技术研发、产业化落地等。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开展创新交流合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主办或承办各类论坛会议、展览展示、赛事路演等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宣传推介、资源对接、业务协作的平台,不断提升“中关村”品牌影响力,吸引带动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在园区落地发展。
(二)支持条件
1.活动应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批准、授权、备案等相关手续完备。
2.活动应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参会单位、参会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应有知名专家学者、投资机构、企业等参加。
3.活动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较高。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项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活动组织、设备设施购置或租赁、场地租赁、宣传、会议服务、人员、印刷、服务外协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组织等方式。其中,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任务,遴选、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经论证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分园推荐
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项目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分园发展建设的支撑带动作用等情况,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对资金配套、政策支持、资金监管和企业服务等作出承诺。
(三)评审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分园推荐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四)结果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非合同项目除外)。其中事前补助项目还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六)资金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七)项目验收
对于事前补助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事项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1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