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人一对一 · 精细化服务
请留下您的联系信息,我们会尽快安排专属顾问
为您提供定制化服务
姓名
电话
留言
立即联系我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强(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4791751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47917513BFBH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九思恒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九思恒远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1117号商标、第244630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
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二、评审商标未侵犯引证商标的权利,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复审结果:
在九思恒远有理有据、专业的深度分析比对后,商评委否决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服务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