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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大方县弥高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5类服务上的第3936606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 “‘天斛’即‘天然石斛’的简称,该标识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且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为由,作出了第TMZC39366063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九思恒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九思恒远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三、评审商标未侵犯引证商标的权利,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复审结果:
在九思恒远有理有据、专业的深度分析比对后,商评委否决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服务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