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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艾佩菲宁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42类商品上的第59522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559522022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九思恒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九思恒远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日本知名企业株式会社LG第4932084号商标、第9666771号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九思恒远法言法语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否决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服务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